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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旗下分公司有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等。
大北农的全称是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北,辉县境内,晋、豫两省交界,东临京广铁路和107国道,新辉公路纵贯厂区,交通方便,位置优越。
企业创建于1984年,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2002年第二次改制成功,成立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资产6千余万,年销售收入1.3亿,占地面积240亩。
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下分为五个公司:饲料公司、养殖公司、畜牧环保设备公司、公司+农户、动保公司;是一个从事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养殖机械制造、兽药经营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农牧龙头企业,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饲料公司拥有年产十六万吨饲料生产线,技术力量雄厚,全部采用微机化管理。是河南省首家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的饲料企业;中国质量万里行定点单位。
对于将来,企业将始终立足农业,走农业产业一体化道路,充分发挥自身在饲料养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以畜产品的深加工为主要发展方向,来带动企业全面快速的前进。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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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SIMON HARLAND JACKSON
成立时间:2011-04-14
工商注册号:510109500000853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13楼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扩展资料
案例:
2013年10月29日,时任山东省定陶县某投资公司山东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厂处,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名义购买了价值6700元的沙发、茶几等家具。
后陈某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中对上述购买物品及价款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未当场支付价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厂要求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将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所欠的货款应由谁来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在明知自己即将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属于其个人行为,这种情况下,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其从事活动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分公司承担,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结果也应当由分公司承担。
评析
1、陈某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应该看到,在购买家具的当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义到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其所欠货款67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虽然是定陶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其并非法人的职能机构。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包括营业在内的相关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成立。
其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给付其所欠的货款67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3、总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
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但有人称分支机构与法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说法,笔者持否定态度。连带责任是以连带责任人之间彼此财产相互独立,人格相互独立为前提。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这种人格和财产上的严格独立关系,故二者不成立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考资料:
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大北农旗下分公司有哪些”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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