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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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备案、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分类控制区域以及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第十二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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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zea的头像
    liuzea 2025年07月27日

    我是六泽号的签约作者“liuzea”

  • liuzea
    liuzea 2025年07月2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

  • liuzea
    用户072707 2025年07月27日

    文章不错《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