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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业务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从事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磁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监管、技术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设区的市的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维护电波秩序的意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提高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能力。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第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在跨设区的市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在设区的市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频率,由派出机构实施许可。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频率在使用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每年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固定无线电台(站)址布局规划。
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及电磁辐射防护要求。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
在跨设区的市设置、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在设区的市设置、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派出机构实施许可。
申请人同时提出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合并受理。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站)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或者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无线电台(站)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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