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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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死刑犯枪毙后,每个部门的工作是什么,最后一道是由火葬场完成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什么时候会执行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一般会在一周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内容

死刑枪毙后,最后一道不是火葬场玩成的。死刑犯执行死刑是由武警执行,一般由主射手执行射击,射击后,不管犯人死或活直接转身走人。法警检查犯人是否死亡,死亡就直接由火葬场拉走火化,若犯人还没死,由副射手补抢射死,再由火葬场拉走火化。火化后火葬场将火化证明给法院存档,法院通知犯人家属领骨灰。最后一道应该是犯人家属领犯人的骨灰。

死刑犯枪毙之后,每个部门又需要做一些什么工作呢?最后一道是火葬场完成的吗?下面作为一个数次执行死刑的武警,用自己的亲身经验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来讲,执行死刑的时候,武警听着指令,完成射击以后,就会立即转身,然后头也不回的撤走。此时,需要上场的就是法警。法警就会带着一把小镊子上前,根据死刑犯的瞳孔、脉搏、心跳以及呼吸、创口等,迅速就能判断出死刑犯是否已经失去了生命特征。

如果此时死刑犯已经失去了生命,法医就会拍照存档,然后,对着早已等候在一旁的火葬场工作人员挥挥手。工作人员就会迅速上前,将死刑犯装入一根黑色带子,然后放到车上,拉到火葬场,登记以后立即进行火化。

如果死刑犯是秘密比较顽强,法医认为需要补枪,然后就会让武警副射手上前,进行一下补枪。其实而言,以前枪毙死刑犯通常都是用81杠,一枪下去,半个头都受到了影响,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补枪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火化这并不是最后的步骤。火化完成以后,还需要将火化证明等资料提交给法院存档。然后是由民政部门出发,将骨灰交到死刑犯家属手里。

最后想要说一句,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都应该在有限的生命里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违法犯罪!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失去自由自在的生活和清清白白的尊严!

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现在死刑犯的执行死刑,早已在很多年前就改为有法警执行了,法警执行完后,由法医对死刑犯检验是否死亡,法医确认后由技术人员拍照存档,然后由看守所人员负责摘掉死刑犯脚镣,这时火葬场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死刑犯尸体火化,火葬场出具火化证明法院存档,最后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将骨灰交给死者家属。

八十年代,曾在蚌埠参加过一次枪毙死刑犯现场维持秩序的任务,地点西大坝吴湾化工站北围墙外,紧挨流向张公湖引流沟西一块空地。那天雪后放晴,公审大会在市 体育 场举行!枪毙犯为抢劫盗窃犯,男,年龄四十左右,枪毙时穿一身呢衣服(黑),一双布鞋,五花八绑,插亡命牌,上午十点,囚车到达时,二名战士在车上拎着往下送,车下有二名战士接,然后拖着死刑犯从马路上往刑场拖,二名战士均穿着新军装,死刑犯后跟二个执行死刑战士,拿65式半自动,人群开始聚拢,维持秩序战士和我们民兵。尽量压人群不准前挤,二名架死刑犯还在往前,此时马路上(胜利路往怀远县)囚车上举起红旗,民兵西指总指挥梁部长吹起哨子,而架死刑犯时二战士并未松手(死刑犯跪着)第一执行手,半自动离后脑勺5公分,呯一声枪响,死刑犯扑通一下身问前倾,脸朝下,整个天灵盖没了。血将空地上雪全染红了,而架死刑犯二个战士衣袖上全沾溅死刑犯被毙时脑壳冲掉时血和脑浆,被梁指大骂,看不见举红旗吗?听不见吹哨子声吗?应红旗一举,立松手,老扶着不溅才怪!死刑犯毙了,好多人围着看,此时人群散开让出一条路,公检法几人围着死尸,用脚踢一下,死尸翻个身,脸朝上,用照像机分别照死尸头部,全身,亡命牌等,验尸时拿着手枪!照完像,车队离开,人群又围拢上了议论!此时有一老人用茶杯搜集雪与血的脑浆和脑,当时情景如同早歺豆脑花!

下午再去时,死尸衣服,鞋全没了,被人扒了。

那天中午一想到当时,恶心干呕,吃不起饭!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死刑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司法实践中,枪决执行死刑的越来越少了,基本上都是注射执行死刑。

相较于枪决,注射执行方式更加人性化,因为注射方法实际上就是“安乐死”,罪犯可以在深度麻醉中永远“睡去”,无需面对冰冷的枪口,没有一弹爆头的血腥,也没有过度的紧张恐惧,不用承受任何“痛苦”,一般只要注射后不出二分钟,罪犯就会停止心跳,大脑“死亡”,也就承担了其应当负的刑事责任。

就题目而言,注射之后各部门的任务如下:

首先,由法医进行医学判断,因为执行车上有心电和脑部感应装置,法医根据显示屏上的状况,结合注射后罪犯的身体情况,做出死刑犯是否死亡的判断结论,确认罪犯死亡后,法医需要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对于个别身体强壮的罪犯,有时还需要打加强针,以确保其“死亡”。

其次,临场监督检察官确认执行法官、法警和法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行工作后,亦签字确认执行任务的合法性,从法律上确认了本次执行工作是依法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再次,殡仪馆工作人员将罪犯尸体转运至焚尸房,临场监督检察官、执行法官全程跟踪,直至尸体被投放进焚尸炉。焚烧同时,书记员办理相关火化手续,为死刑犯亲属领取骨灰做好准备。

接着,执行法官确认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并火化之后,会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执行法官联系死刑犯亲属,告知已经执行完毕,限十日内领取“领取骨灰通知书”,并在其亲属领取骨灰的同时,转交罪犯相关遗物、信件等。

最后,执行法官安排书记员张贴执行死刑布告,就死刑犯涉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案件审理情况、死刑执行情况广而告之,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执行法官撰写执行死刑报告,就死刑执行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执行材料附卷备查。

执行死刑是一项严肃的执行刑罚的司法活动,责任重大,程序复杂,不容出现任何差错或者闪失,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比如检举揭发、不配合执行工作等,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预案,未雨绸缪,防止出现纰漏,避免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按照刑诉法,先由高院或最高院签(视情况而定)发死刑执行令。

确认好行刑时间和地点后要有检察院派检查官监督。行

刑前核对确认刑犯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家属。

文件的话,死刑犯有一个验明正身笔录之类的要签。

死刑犯都在看守所等待法院执行死刑,不去监狱,每天手铐脚镣锁住,等待枪决。

一般死刑下来之后七天内就砰了。

死缓才去监狱,两年没故意犯罪转成无期了。

法院检察院及武警执行的战士等来到看押死刑犯的场所(一般是监狱或看守所)

开始例行询问犯人姓名、所犯罪行、拍照等程序,一般称之为验明正身。

想罪犯宣读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以及当地高等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接着要求死刑犯人在送达文书上面签字,只需要签名即可,无需签任何其他意见。如死刑犯拒绝签字,并不影响执行程序。

询问死刑犯有无遗书、遗物和遗言等转交或转告家人。

带赴刑场执行死刑。

90年左右,亲眼所见!

所谓刑场其实不过是山脚的一块荒地,因为观看的群众基本都被隔离在几百米外,只不过我们在山坡上,刑场在坡底,居高临下所以看得到全程也还算清楚。

等了好久终于来了五六台车,有法院的有警车有地方牌照,车队停稳后陆陆续续下来几个便衣和穿制服的,然后从一台白色面包车的后门2个穿迷彩的武警押着犯人下车,一个制服警察用单反不停拍照,然后就1个人前面带路,武警押着犯人跟着,后面跟着两三个便衣,没走几步就到了执行的地方,武警押着犯人原地转了一圈,单反警察不停的拍照,然后有个武警伸手取掉犯人脖子上挂的牌子扔地上,犯人就跪在了地方,非常配合。

犯人跪好的那一瞬间后面一个我们根本没注意的便衣掏出手枪对着犯人头就是一枪,犯人直挺挺的倒下,然后周围群众发出一大片议论声唏嘘声,两位武警一直就站在旁边动都没动,开枪的便衣手提着枪大约站了几秒钟,然后把枪放进裤子口袋扭头就走了,单反警察对着地上的犯人又是一顿狂拍……然后有个武警用脚踢了一下犯人(尸体),接着又来了几个人过来围着蹲着看了一下尸体,看完就都走了。

现场除了两个武警和两三个制服(记不清什么制服了,可能有警察也有法院的吧),所有人都开车离开了。从押犯人进来到现在最多1分钟吧,整个过程快得不得了。然后围观的人群有些陆陆续续散场,有些(比如我)继续观看……

但是也没什么好看的了,然后就一起议论开枪的是什么人回去有多少奖励被枪毙的犯人犯了什么罪之类的。

又过了大约半小时吧,反正挺长时间的,又来了几台车,有一台车很可能是殡仪馆的黑色的面包车,下来几个人戴着口罩手套的,用担架把尸体抬上车,有便衣掏出烟给现场的人一人发了一根,抽着烟看着尸体车开走,然后他们也就上车走了,然后就真的结束了。

最后一道程序是由火葬场完成

枪决死刑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为了保证死刑的顺利执行,法院会提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出详尽、细致的计划,包括行刑的时间、执行的方式、刑场的选择等。

对犯人的死刑判决生效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由地方法院向最高法提出执行请求,最高法审查结束后,由最高法院院长签署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地方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必须在7日内执行,不得延期。

在枪决的过程中,有哪些单位参加,它们各自的职能是什么,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答案是这样的。

罪犯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之前,首先要把其身上的手铐脚镣换成法绳,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五花大绑”。

绑缚完毕之后, 法院 会安排罪犯会见家属。

询问其有无最后遗言。

询问其是否愿意捐献遗体。

以上程序完毕之后,法院会将罪犯交付执行,执行单位或者是 武警 ,或者是执行队的 法警

必要时,法院还会通知媒体 记者 对临刑前的罪犯进行采访。

将罪犯押赴刑场时由 公安 开道,武警负责安全警戒。

检察院 会派遣 检查员 全程监督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同时, 医院 也会安排 医护人员 跟随,以防需要救治的事件发生,这也是我们经常会在行刑现场看到救护车的原因。

枪决时,主射手一般会由武警或者法警担任,主射手开过一枪后无论罪犯是否伏法,都要迅速撤离现场,如果罪犯还有生命体征,则由担任副射手的法警补枪,直到其生命体征完全消失为止。

枪决后, 法医 对已伏法的犯人进行医学检查,通过观察瞳孔、脉搏,搅动创口的方式检查犯人是否彻底死亡。

对尚有生命体征的,法医会告知法警补枪,直至其完全死亡。

罪犯死亡后,法院的 记录员 会对死刑的执行时间、死亡时间、是否补枪等情况记录备案,同时还会从各个角度拍摄尸体照片备案。

至此,整个行刑过程结束。

死刑执行完毕后,对于有特殊殡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罪犯,法院会通知家属收尸。

对没有特殊殡葬习俗的尸体,法院会交由 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尸体的脑浆、血液等流出,会将尸体装入尸袋后运走火化。

火化过程中有法警监督。

火化完毕后的骨灰经过记载存档后,由 民政部门 通知罪犯家属领取。

对于罪犯本人自愿捐赠的尸体,交由 医学院 自行处置。

至此,从提人到枪决,再到尸体处理的全部过程结束。

这样,要是你不知道,那就动员一个你的亲属去犯严重的罪行,最好就是肯定判死刑的,那么后面你不知道的事,就都知道了!

死刑只能执行一次,补枪属于两次死刑,理论上是不合法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二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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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zea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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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zea
    liuzea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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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zea
    用户072702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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